安全生产协议书
在现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会出现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或是厂房租赁,或是一方进入另一方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成为保障双方安全生产不可却少的环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相关罚则,对于“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安监部门可以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1、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签订的主体为民法上平等主体,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因此,只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虽然明确了双方的安全责任,但是并不免除双方应承担的其他法定责任,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及第四章规定了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责任是法定的,是不能通过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免除的。当两个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具体条款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时,该具体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3、 对于如何起草一份既合法合规又保障双方生产单位利益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首先要符合《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其次落实到具体条款上要细化双方责任,具体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对于各自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1.具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安全生产的相关资质
2.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培训制度
3.提供安全生产物质保障与资金保障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6.对所承担的生经营活动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二)双方生产经营活动区域安全责任进行划分
1.明确双方生产经营活动区域,落实区域安全生产责任
2.对双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防控措施,并互相交底
3.针对危险因素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及明确事故报告制度
(三) 双方建立安全协调机制
1.双方明确各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2.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检查机制,定期检查沟通
综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又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保证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具有完整有效的条款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双方主体的合法利益。